申请执行人金文明与被执行人邹永昆、周春燕、周良清、北京亚美伦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西民初字第022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文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850014.6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邹永昆、周春燕、周良清、北京亚美伦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邹永昆、周春燕、周良清、北京亚美伦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邹永昆、周春燕、周良清、北京亚美伦商品市场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邹永昆、周春燕、周良清、北京亚美伦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邹永昆、周春燕名下有位于永嘉县××镇××村××路××号的房屋【权属证明号:温房权证永嘉字第8××5、温房权证永嘉字第8××6】,经本院发函永嘉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上述房屋已被拆建,存在超层超面积现象,建议本院暂不予处置,因此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周良清名下位于永嘉县××镇××村××路××号的房屋【权属证明号:03009866】,本院已在依法处置,在执行款到位后再依法发放。
被执行人周良清位于永嘉县××镇××村××庙街××号【权属证明号:03009867】的房屋,已被其子拆建,因此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北京亚美伦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已被依法吊销,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采取调查和执行措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邹永昆、周春燕、周良清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邹永昆、周春燕、周良清作出司法拘留15天和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邹永昆、周春燕、周良清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为防止被执行人邹永昆、周春燕、周良清私自出境,逃避债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出入境的执行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文明,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